《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jīng)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于2020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jīng)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鹽業(yè)體制改革,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適用,根據(jù)《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696號)的規(guī)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jīng)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fā)釋字〔2002〕6號)。
該解釋廢止后,對以非碘鹽充當?shù)恹}或者以工業(yè)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等危害食鹽安全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的規(guī)定,分別不同情況,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或者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