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3日,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謝留卿等62人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謝留卿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判處被告人劉艷芳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并處數(shù)額不等的罰金。一審法院同時宣告楊某真、劉某等42名被告人無罪。繁昌區(qū)人民檢察院經(jīng)依法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某真、劉某等42人犯詐騙罪證據(jù)不足,系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認定本案不構成犯罪集團,系法律適用錯誤。日前,經(jīng)該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該案系一起發(fā)生在藝術品收藏領域的“套路賣”詐騙犯罪案件。經(jīng)審查,2013年以來,被告人謝留卿在河南、北京成立多家公司,以“北京中金收藏公司”等名義(以下簡稱收藏公司)對外銷售書畫、瓷器、玉器等“藏品”。在謝留卿的組織、策劃、領導下,收藏公司建立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人員結構體系,設計了包括人員招聘培訓、“藏品”虛假信息及“話術”編撰、客戶信息收集、電話誘騙推銷、產(chǎn)品配送和售后處理等嚴密的詐騙套路,形成了以謝留卿為首要分子、總經(jīng)理劉艷芳、各部門總監(jiān)和員工為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統(tǒng)一要求客服人員向客戶隱匿身份、變換聯(lián)系方式,采取偽造“藏品”、虛構“藏品”價值和升值空間、承諾拍賣、合買投資等欺騙手段,誘使被害人高價購買“藏品”,詐騙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
經(jīng)查明,被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的被告人策劃部總監(jiān)王某華及3名策劃部人員直接受謝留卿領導,制作虛假宣傳方案,編撰“話術”供具體實施詐騙的客服人員學習、使用,王某華還幫助客服人員制作虛假身份證照片,是“套路賣”詐騙犯罪的必要環(huán)節(jié)。被判無罪的被告人客服部高某娟等7名主管及費某等16名員工,通過實施打配合、搶名額、冒充同行報高價、合買投資、感情欺騙等一種或多種欺騙行為,誘騙被害人高價購買“藏品”。例如被告人高某娟向被害人崔某泉推銷“審時度勢”書畫作品時,崔某泉表示自己資金不足,高某娟虛構并提議自己出資8萬元共同購買,最終騙取被害人崔某泉10萬元。
證據(jù)顯示,謝留卿犯罪集團銷售的所謂“藏品”實際價值與銷售價格嚴重脫離,實質上就是以此為由頭騙取他人錢款,在案微信聊天記錄及被告人供述等表明,各被告人對此“心照不宣”。被判無罪的被告人王某迪等人,騙取被害人吳某貞出資69萬余元購買“天宮神州徽寶”等“藏品”, 購買價是“藏品”認定價格的200余倍;被判無罪的被告人方某婷與黃某寧共同騙取被害人馬某亮購買一幅“胡楊禮贊橫幅畫作”,該畫作認定價格為9800元,被害人馬某亮受騙借款35萬元購買;被判無罪的被告人溫某先后11次騙取被害人宿某強購買玉器、紫砂壺等“藏品”,其中四件套“一帶一路合璽”被害人以與認定價格相差33倍的15.6萬余元購買。
該案被害人涉及北京、安徽、上海、內(nèi)蒙古、黑龍江等多個省區(qū)市,以中老年人為主,年齡最大的近80歲。由于藝術品價值判斷需要較高的專業(yè)水平,謝留卿犯罪集團利用普通群眾藝術品鑒賞專業(yè)知識不足的弱點,設計隱蔽復雜的詐騙“套路”,使眾多被害人不知不覺上當受騙,將“藏品”留在手中期盼升值。例如被害人陳某進月收入僅2000余元,抵押了唯一住房購買“藏品”,被詐騙49萬余元;被害人肖某生為給患白血病的孫女治病,聽信“藏品”能升值幾十倍,遂多方籌款,花費數(shù)百萬元購買“藏品”,遭受巨額財產(chǎn)損失。該詐騙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人民群眾財產(chǎn)安全,而且嚴重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