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檢察日報》政和周刊
原標題:“他們搬走了壓在我心里的石頭”
黃建中(化名)/口述 張傳廣 陳倫遠/整理
我真沒想到,“民告官”案件,法院判決老百姓敗訴以后,通過檢察院抗訴居然還能反轉過來。
事情要從我的養(yǎng)老金待遇核算糾紛案說起。1984年1月,我進入集體企業(yè)原蚌埠市郊區(qū)環(huán)保設備廠工作,身份是農民合同制工。1999年6月,企業(yè)性質轉為國有。2000年9月,企業(yè)改制。2001年,原蚌埠市勞動局確認廠里包括我在內191名職工的工齡以進廠時間為準,并審批了我們191名職工的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登記表,接收了單位為我們繳納的1991年至1995年五年的企業(yè)人員社保費用。2013年,我年滿60周歲退休。當年12月份,蚌埠市人社局作出《企業(yè)職工退休待遇審批表》,核準我的社保繳費年限為17年7個月(211個月),視同繳費年限為5年(60個月),合計繳費年限為22年7個月(271個月),月應發(fā)養(yǎng)老金為917.54元。但是,我對人社局核算的社保繳費年限不服,因為我自1984年進廠就一直在這個單位工作,蚌埠市人社局只將1991年至1995年我在廠里工作的年限核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而對1984年至1991年這7年并沒有核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我多次找人社局反映問題,但都沒有得到解決。無奈之下,我將蚌埠市人社局起訴到法院。一、二審法院均以我的檔案中沒有被招錄為農民合同制工的手續(xù),只能從1991年交納社保開始計算為由,判我敗訴。收到判決書后,我感覺很委屈,明明一直在這個單位工作,怎么這7年時間就不算工齡?對此,我一直耿耿于懷,一想起這件事情就很煩心、很不服氣。
后來,我還到安徽省高級法院申訴,也沒有下文。就在我已經絕望的時候,有人告訴我,可以到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我當時想,省高院都沒有支持我,到檢察院估計也沒多大作用,不過那時也沒別的路可走,于是,我抱著試試看的態(tài)度,帶著申訴材料來到蚌埠市檢察院。負責接待的同志熱情接待了我,看了我的材料后告訴我,我的案件符合受理條件,他們會轉給行政檢察部門辦理。
幾天后,我接到了辦案檢察官打來的電話:“老黃你好,我是主辦你案件的檢察官,這兩天你有沒有時間,到我們檢察院來一下?”我嘴上說好,心里卻想,難道這么快就辦好了?估計又沒有支持我。我懷著忐忑的心情來到了檢察院,一名檢察官給了我一份文書,告訴我主辦檢察官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等,他還說,我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提交給他們。
十多天后,主辦檢察官又找到了我,找我詳細了解案件的情況,我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如實講了一遍。辦案人員耐心聽取了我的陳述,還認真地做了記錄。后來,辦案檢察官就案件涉及的細節(jié)又多次和我溝通。檢察官還到我的工作單位和區(qū)人社局調查核實沒有補辦招錄手續(xù)的原因。
“老黃,你這個案件我們認為法院判決錯誤,準備報到省檢察院,由省檢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訴,你年齡大了,告知書我們就不麻煩你來領了,直接寄給你吧……”一個月后,我又接到了主辦檢察官的電話。聽到這個消息,我連連說好,對辦案檢察官對我事情的關心和關注也連連表示感謝,心情也舒暢多了,畢竟事情有點眉目了。
我的案件到省檢察院后,省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同樣對我的事情很上心。過了大概兩個月的時間,我收到省檢察院的告知書,告知我這個案件已經向省高院提出抗訴。
去年6月,省高院提審了這個案件,省檢察院郝龍貴檢察官當庭宣讀了行政抗訴書,指出了人社局的行政行為存在錯誤,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回應了我的合理訴求。在省檢察院的監(jiān)督下,省高院最終判決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把這個案件發(fā)回原來的法院重新審理。
在案件的重審過程中,我與人社局達成了和解,還了我一個“正式工”身份,心里的一塊石頭終于落地了。我很感謝檢察官盡心幫我這個退休老人解決了“一生的大事”。我無以回報,就送了一面錦旗表達我的心意,感謝檢察機關對事實的堅持,對法律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