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
蕪湖鳩江:41人網絡投資平臺詐騙案一審宣判
時間:2019-11-22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11月13日,由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甲等41人利用網絡投資平臺詐騙案一審宣判,涉案的41名被告人均獲刑。

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等41人相互勾結,形成了以李某甲、李某乙為首的福建某甲公司,以及以葉某某、李某丙、詹某某為首的福建某乙公司,這兩個公司實際是以公司為依托的上下關聯(lián)的詐騙犯罪集團。為獲取非法利益,李某甲購買了一套自帶能控制盈虧功能的專門用于電信詐騙的平臺投資交易軟件。犯罪集團的業(yè)務員隱瞞真實姓名、性別和身份,包裝成帥哥、美女等,使用欺騙性言語在網上與異性聊天,在獲取被害人信任后,引誘被害人在該詐騙投資平臺進行投資。當被害人在業(yè)務員的引誘下向其指定的賬戶匯入資金后,該資金便被平臺操作人員實際控制,平臺操作人員又在沒有任何實物和實際投資的情況下,虛構投資虧損的交易結果,從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投資款。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共計利用該詐騙平臺詐騙被害人資金共計500余萬元。

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等41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公司為依托,形成較為固定的團伙,層級明確,分工協(xié)作,相互配合,通過電信網絡詐騙平臺,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各被告人屬共同犯罪,且系犯罪集團,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11月13日,鳩江區(qū)人民法院對該犯罪集團一審宣判:

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

被告人李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

被告人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

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別獲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