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錢不用掏,只要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幫人轉賬,不需要花多少時間,就能賺錢,這種看似賺錢的“捷徑”,卻很可能觸碰到法律底線,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近日,宋某某等人就因此獲刑,得不償失。
被告人游某為獲取報酬,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銀行卡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尋找“卡主”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2023年2月中旬,游某電話聯系在深圳工作的同村被告人呂某,詢問呂某是否有銀行卡可以借其使用,呂某表示雖然自己的銀行卡用不了,但可以借用其好友被告人宋某某的。雙方隨即約定見面地點,在驗證宋某某的銀行卡能正常使用后,月6日,宋某某在王某某、呂某、游某的陪同下一起到湖南耒陽,提供自己的銀行卡供王某某聯系的上線用于支付結算,并提供刷臉服務,協助對方通過手機銀行轉賬。事后,人共從上線處獲得1.6萬元的好處費,并予以私分。后查實,宋某某提供的銀行卡為涉詐一級卡,共計接收網絡違法犯罪資金至少90萬元,確定有被害人的被詐騙資金至少19.5萬元。
該案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宋某某當庭哭訴說,自己還沒有結婚,卻被好友呂某給害了,其愿意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其他各被告人也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當庭表示后悔,愿意承擔法律后果。最終太湖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游某、呂某、宋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的王某某、游某、呂某雖未參與上游的網絡詐騙犯罪,也沒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只是為買賣雙方人居間介紹的,均構成共同犯罪,可能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識,謹慎保管好個人銀行卡,不租、不借、不出售是原則,切莫使自己在不知不覺中成為電信詐騙等犯罪團伙的幫兇,深陷違法犯罪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