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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書】鳩檢刑抗〔2014〕1號
時間:2014-07-31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鳩檢刑抗〔20141

  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以(2014)鳩刑一初字第00048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姚剛、尚平、程斌詐騙一案判決,被告人姚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尚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程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姚剛自首,系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本案中,蕪湖市公安局四褐山派出所民警因蕪湖市發(fā)電有限責(zé)任公司潤滑油被盜一案,電話通知被告人姚剛到四褐山派出所接受詢問。被告人姚剛向公安機關(guān)提供線索,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一名。在接受詢問期間,被告人姚剛并沒有主動交代其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因有被害人報案稱被告人姚剛對其實施詐騙,當天,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刑警大隊也正在查找被告人姚剛,因得知被告人正在四褐山派出所,遂到蕪湖市公安局四褐山派出所將被告人姚剛抓獲,并對其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展開訊問??梢?,被告人姚剛是被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刑警大隊民警抓獲歸案,其并沒有主動、直接地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姚剛為自首。

  故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姚剛為自首,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二、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姚剛量刑畸輕。

  雖然被告人姚剛具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姚剛的涉案數(shù)額達19萬元,遠超出詐騙罪數(shù)額巨大即5萬元的起點。同時,姚剛在詐騙犯罪犯意的提起、行為的策劃、贓款的分配上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未退出贓款。綜合以上情節(jié),對被告人姚剛的量刑也應(yīng)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nèi),而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姚剛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屬于量刑畸輕。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4318

  附:

  1.被告人姚剛現(xiàn)羈押于蕪湖市看守所。

  2.蕪湖市公安局四褐山派出所情況說明和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刑警大隊情況說明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