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烈檢訴刑抗〔2019〕5號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以(2018)皖0604刑初54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付新領涉嫌詐騙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付新領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付新領雖采用了變造證件的手段,但有真實項目為由,據(jù)此認定被告人付新領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未認定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實,顯屬認定事實錯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付新領的供述能夠證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審判決采納了被告人付新領犯詐騙罪的所有證據(jù),包括被告人付新領的供述,并認定其“為彌補虧損,獲取國家扶持項目資金”而申報項目,由此可見,被告人付新領在申報項目前的主觀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了非法占有項目補貼資金以彌補企業(yè)虧損,且將申報項目獲得的資金全部轉(zhuǎn)至個人銀行賬戶,部分用于生活開支、償還貸款等用途,并非為了企業(yè)發(fā)展。
二、被告人付新領的行為印證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一審判決認定了被告人付新領明知安徽瑞興農(nóng)牧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報條件,才以淮北市振淮農(nóng)牧科技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振淮合作社”)的名義申報項目的犯罪事實,并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即通過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畜禽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等手段;另外,振淮合作社雖為龍頭企業(yè),但其2013年主營收入僅為548703.30元,遠未達到上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500萬元以上的要求,并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二)一審判決認定了被告人付新領雖實施了項目建設,但在數(shù)量等要求上存在不完全真實的成分和情形,即黃淮白山羊少50只,杜泊羊少4只,項目建設不符合申報文件要求,存在虛假成分。因此,被告人付新領明知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仍然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了項目申報并獲取項目補貼的行為,其行為恰恰印證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三)申報文件規(guī)定項目實施方式為先建后補,驗收合格后撥付全部資金,但振淮合作社違反申報文件規(guī)定,在尚未建設竣工的情況下上報并獲得了項目補貼資金,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確有錯誤,依法應予糾正。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附:被告人付新領現(xiàn)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