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fā)布會
典型案例 | 安徽省檢察機關第一批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
時間:2025-01-10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安徽省檢察機關第一批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

目錄

1.吳某某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2.陳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3.咸寧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4.葛某、王某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5.胡某某、束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6.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7.史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案例一

吳某某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相對不起訴 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 異地管轄 處罰時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尚某某從吳某某處購買一輛二手轎車。2022年1月,吳某某將車輛交付尚某某后,通過網絡賣家,將該車輛行駛證、登記證書偽造在尚某某名下。尚某某發(fā)現吳某某交付的車輛行駛證、登記證書系偽造后,于2022年5月26日以吳某某涉嫌詐騙罪報案至當涂縣公安局,當涂縣公安局認為沒有詐騙犯罪事實未予立案,后雙方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上述糾紛。

2022年2月,吳某某再次通過網絡賣家將章某某父親名下轎車的行駛證及登記證書偽造在章某某朋友林某某名下,再交給章某某辦理抵押貸款。

公安機關于2022年10月12日對吳某某立案偵查,后于2024年3月15日,以吳某某的行為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吳某某偽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四本,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從寬量刑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于2024年5月27日對吳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認為應當對被不起訴人吳某某予以行政處罰,遂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核實。行政檢察部門主要開展了以下審查核實工作:1.確定處罰事由。盡管本案刑事案件僅就吳某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進行了評價,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吳某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后的使用行為也應一并給予行政處罰。2.確定處罰時效。根據六個月內是否被公安機關發(fā)現作為判斷處罰時效的依據,第一起違法行為,因尚某某在六個月內向當涂縣公安局報案,故未超出治安處罰追責時效;第二起違法行為,公安機關立案時間距離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超過六個月,故已超出治安處罰追責時效。3.確定管轄權。第一起違法行為的實施地、違法結果發(fā)生地及吳某某居住地均在當涂縣,行政處罰應由當涂縣公安局管轄。4.征求意見。制發(fā)檢察意見前,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就由該院還是當涂縣人民檢察院制發(fā)檢察意見問題征求了當涂縣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并在商定由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制發(fā)檢察意見后,與當涂縣人民檢察院、當涂縣公安局就有關具體問題進行了溝通。

檢察意見。2024年6月6日,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向當涂縣公安局制發(fā)檢察意見,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吳某某予以行政處罰。

跟蹤督促。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跟進督促了解到,當涂縣公安局已受理該案,因案情復雜,經批準對該案延長三十日。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通過當涂縣人民檢察院提示和督促當涂縣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對吳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處理結果。當涂縣公安局采納了檢察意見,于2024年9月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吳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行刑反向銜接案件時,應重點對行政處罰管轄、處罰時效、處罰依據等進行審查。對發(fā)現的被不起訴人的關聯違法行為可在行刑反向銜接案件中一并處理。對于一人實施多個獨立違法行為的,應單獨對每個違法行為的追責時效進行評價,逐一審查違法行為是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擬向異地行政執(zhí)法機關制發(fā)檢察意見的,應遵循同級監(jiān)督和征求意見原則,征得行政機關所在地同級檢察機關同意,并與異地同級行政執(zhí)法機關充分溝通協(xié)調。對行政機關收到檢察意見后逾期未回復的,應跟蹤督促,提升案件質效。

案例二

陳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相對不起訴 電子煙 偽劣產品 處罰主體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以來,陳某在明知國家禁止銷售非國標口味電子煙的情況下,仍大量購進非國標電子煙并對外銷售牟利。截至案發(fā),陳某從李某(另案處理)等人處購進非國標電子煙銷售給程某等人,銷售金額80000余元,獲利8000余元。經安徽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檢測,涉案電子煙系偽劣產品。

2023年8月10日,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全部退贓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于2024年5月23日對陳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認為應當對被不起訴人陳某予以行政處罰,遂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核實。行政檢察部門通過審閱刑事案件電子卷宗,圍繞陳某是否具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及銷售的電子煙是否屬于偽劣產品進行審查,并查詢了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處罰案例。經審查認為,陳某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的非國標電子煙為未經許可生產且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產品,屬于銷售偽劣煙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已達到行政處罰標準,應對陳某給予行政處罰。

陳某銷售偽劣煙草制品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根據該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此種情形一般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對于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煙草屬于特殊的產品,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優(yōu)先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適用。經征詢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意見,兩部門亦明確本案應由煙草專賣局給予行政處罰。

檢察意見。對陳某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為馬鞍山市煙草專賣局,該局為市級行政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2024年6月3日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制作檢察意見后,報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核并轉送馬鞍山市煙草專賣局,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陳某銷售非國標偽劣電子煙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4年8月5日,馬鞍山市煙草專賣局采納檢察機關的意見,對陳某處以罰款30678.72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分別對銷售偽劣產品和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由于煙草屬于特殊的產品,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銷售偽劣煙草制品應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對行政處罰機關難以確定的,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法律規(guī)定,參考行政機關“三定方案”“職權清單”予以確定,必要時可以征詢人民政府、編制管理部門或行政主管機關意見。

案例三

咸寧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相對不起訴 侵犯著作權 單罰制

【基本案情】

2019年,咸寧某公司管理人員陳某某在未取得某出版社授權及上報備案登記等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以某出版社名義重新印刷《楷書習字帖》系列圖書,共計28000冊,銷售至義烏、宣城等處,咸寧某公司銷售得款42320元。2022年5月12日,宣城市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宣城市廣電局)根據舉報線索,查獲宣城某公司銷售上述非法出版物443本。

經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郎溪縣公安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咸寧某公司、陳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郎溪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咸寧某公司、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于2024年4月25日對咸寧某公司、陳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郎溪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認為應當對咸寧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遂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核實。行政檢察部門開展了以下審查核實工作:1.關于案件管轄。咸寧某公司雖在湖北咸寧注冊成立,但其非法出版物通過網絡銷售至宣城、義烏等地。宣城市系非法出版物銷售地及查封扣押地,由宣城市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更為適宜。2.關于處罰時效。《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權制品仍在發(fā)行或者仍在向公眾進行傳播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xù)。2022年5月12日,宣城市廣電局接舉報線索查處時,咸寧某公司非法出版的侵權制品仍在市場發(fā)行銷售,應視為其違法行為仍在繼續(xù),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3.關于行政處罰對象。陳某某作為咸寧某公司管理人員,在公司經營活動中決定印刷案涉非法出版物,銷售款項均由公司獲得,陳某某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本案應對咸寧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4.關于行政處罰必要性。咸寧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雖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其違法行為系《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給予行政處罰具有必要性。

檢察意見。2024年5月15日,郎溪縣人民檢察院經宣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核并轉送,向宣城市廣電局制發(fā)檢察意見,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咸寧某公司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4年7月2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因機構改革,宣城市文化、新聞出版領域行政執(zhí)法職責調整為由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集中行使)書面回復已對咸寧某公司侵犯著作權一案立案調查。2024年7月24日,該局跟進回復:2024年7月18日,對咸寧某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26960元。咸寧某公司已繳納罰款。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件,在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侵權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均有行政處罰管轄權的情況下,應綜合考慮行政處罰和執(zhí)行的便利等因素,確定行政執(zhí)法主體。侵權制品仍在發(fā)行或者仍在向公眾進行傳播的,應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xù),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時效。被不起訴人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應堅持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確定行政處罰對象。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僅處罰單位的,應將單位作為行政處罰對象,實行“單罰制”,只有在法律法規(guī)明確對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予以處罰時,才同時處罰單位與個人。

案例四

葛某、王某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相對不起訴 污染環(huán)境 雙罰制

【基本案情】

某環(huán)保建材公司是一家生產煤矸石、空心燒結磚為主的民營企業(yè),被列為淮北市重點排污單位。2023年4月8日20時許,該公司員工王某通過手機監(jiān)控發(fā)現該公司環(huán)保數據超標,遂電話聯系生產廠長葛某,葛某進入該公司煙氣自動監(jiān)測站房,通過操作自動監(jiān)測站房的浮子流量球來改變氧含量,篡改監(jiān)測數據,造成煙氣自動監(jiān)測數據異常。同年4月10日14時許、17時許,王某進入煙氣自動監(jiān)測站房內,采取同樣的方式,篡改監(jiān)測數據,造成煙氣自動監(jiān)測數據異常。

2023年7月6日,淮北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對某環(huán)保建材公司作出罰款16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于同年7月7日以應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拘留處罰為由,將該案移送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以下簡稱杜集公安分局)。杜集公安分局收到材料后,認為葛某、王某已涉嫌犯罪,遂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并于同年8月15日以葛某、王某、某環(huán)保建材公司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葛某、王某、涉案企業(yè)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葛某、王某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于2024年6月5日對葛某、王某、某環(huán)保建材公司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認為應當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行政處罰,遂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核實。行政檢察部門圍繞葛某、王某及某環(huán)保建材公司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必要性、法律適用等進行了審查,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通過篡改監(jiān)測數據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除對公司予以處罰外,還應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行政拘留處罰。本案中葛某、王某惡意篡改監(jiān)測數據,情節(jié)嚴重,具有處罰必要性。

檢察意見。2024年6月13日,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杜集公安分局制發(fā)檢察意見,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葛某、王某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4年6月18日,杜集公安分局采納檢察機關的意見,對葛某、王某分別處以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堅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是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環(huán)境監(jiān)測數據是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基礎數據。以篡改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測數據方式排放污染物,嚴重破壞了環(huán)境監(jiān)管秩序,造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群眾身體健康?!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對篡改監(jiān)測數據行為規(guī)定了“雙罰制”,除依法對單位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由公安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行政拘留。檢察機關辦理污染環(huán)境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件,發(fā)現行政機關僅處罰單位未處罰相關責任人的,應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意見,嚴格落實環(huán)境違法行為“處罰到人”制度,進一步強化生態(tài)環(huán)境執(zhí)法打擊力度,助力生態(tài)文明建設。

案例五

胡某某、束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相對不起訴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電信網絡詐騙 法律適用沖突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1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間,束某某介紹胡某某幫他人“跑分”并從中獲利。胡某某將其名下的3張銀行卡提供給上游用于接受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程某、劉某某等人被騙取的人民幣5129元轉入胡某某的銀行卡。束某某非法獲利約人民幣2000余元,胡某某非法獲利1000余元。

2023年10月24日,廣德市公安局以胡某某、束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廣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胡某某、束某某雖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自首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于2024年1月9日分別對胡某某、束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廣德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認為應當對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束某某予以行政處罰,遂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核實。行政檢察部門通過審閱卷宗材料、查詢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聽取行政機關的意見,認為胡某某、束某某明知錢款系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所得,且已查實他人實施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仍然通過提供銀行賬戶、幫助轉賬或取現,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之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規(guī)制電信網絡詐騙這種特殊詐騙行為的法律,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特別法,對于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應優(yōu)先適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意味著只要對電信網絡詐騙所得贓款進行轉移的行為方式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遠程、非接觸等特征,且處于電信網絡空間內的,即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處理,對胡某某、束某某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二條予以行政處罰。

檢察意見。2024年1月22日,廣德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德市公安局提出檢察意見,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對胡某某、束某某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4年3月12日,廣德市公安局采納檢察機關的意見,對胡某某處以罰款1000元,沒收非法獲利1000元;對束某某處以罰款2000元,沒收非法獲利2000元。

【典型意義】

在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件中,被不起訴人出借賬戶幫助轉移資金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詐騙、轉移贓物等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guī)定的電信網絡詐騙、幫助信息網絡違法活動、出借銀行賬戶等違法行為。對于具有遠程、非接觸特征的電信網絡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特別法,應優(yōu)先適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于被不起訴人幫助他人轉移資金時主觀上是明知他人實施的是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還是僅知他人實施的是電信網絡違法活動,均有具體處罰規(guī)定,檢察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準確適用。

案例六

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相對不起訴 從輕、減輕情節(jié) 過罰相當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5月5日期間,徐某某等人在宿松縣某鄉(xiāng)的多名住戶家中開設賭場,組織、邀約他人前往其開設的賭場內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賭博,累計開設50余場次,非法獲利2萬余元。其間,石某某不僅參與賭博,且在明知徐某某開設賭場的情況下,仍于2023年5月2日至5月5日,將其家中一樓房間提供給徐某某開設賭場4場次。

2023年8月3日,宿松縣公安局以徐某某、石某某等人涉嫌開設賭場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對徐某某等人以開設賭場罪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同時審查認為,石某某雖構成開設賭場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坦白、從犯、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于2023年8月31日對石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認為應當對被不起訴人石某某予以行政處罰,遂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核實。行政檢察部門通過審閱刑事案件卷宗、調閱參與賭博的陳某某等人的行政處罰案卷等方式對石某某的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行政處罰必要性進行全面審查,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實石某某實施了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及參與賭博且賭資較大的違法行為,已達到行政處罰標準,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石某某實施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雖有坦白、從犯、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仍應予以行政處罰。

檢察意見。2023年9月11日,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向宿松縣公安局制發(fā)檢察意見,建議: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處罰規(guī)定,對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給予以行政處罰;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對石某某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3年9月22日,宿松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處罰規(guī)定,對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十日并處9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石某某賭博行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處19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行政檢察部門在辦理行刑反向銜接案件時,應當對被不起訴人是否存在違反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等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并不局限于刑事案件審查認定的事實。對于行為人涉及不同性質違法行為的,在進行細致的分類審查后,全面提出檢察意見,以實現過罰相當。刑事案件因自首、坦白、從犯、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已經從刑事責任降格為行政責任,這些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能否在行政處罰中適用,要考慮這些情節(jié)是否屬于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以及該情節(jié)是否能夠反映受損行政法益已經得到修復、是否有必要通過行政處罰防止行政法益再度受損,而不能簡單地再次重復適用,造成過罰失衡。

案例七

史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相對不起訴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處罰必要性 社會化考察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合肥某學院在校大學生史某某為利用課余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通過微信兼職群的招聘信息尋找工作。其后,在上線犯罪人員指使下,使用自己名下的一張銀行卡收款并取現,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經查,史某某涉案的銀行卡接收電信網絡詐騙案被害人轉賬18110元,史某某將其中的17500元取現交于上家,剩余610元用于自己的校內生活開支。

2024年2月28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史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史某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退賠等,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于2023年7月1日對史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認為不應當對被不起訴人史某某予以行政處罰,遂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核實。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認為,史某某提供銀行卡幫助他人轉移電信詐騙所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可給予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考慮到史某某系在校大學生,在校期間表現良好,尊師愛友,系受他人“兼職工作”誘騙實施違法行為,且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賠償關聯上游詐騙案件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危害后果已消除。辦案檢察官對史某某進行了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并安排其參加一周的反電詐宣傳社會化服務,史某某工作積極,已深刻認識到了錯誤,法治意識、服務意識得到提升,無再犯風險。檢察機關堅持以公開促公正,邀請聽證員、人民監(jiān)督員及公安機關、史某某學校教師參加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聽證員一致認為,史某某受誘騙實施了違法行為,系初犯,史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退賠全部違法所得,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已經消除了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史某某積極參加社會化服務和法治教育,深受教訓和教育,已經達到了預防的功能,建議檢察機關不提出予以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

經綜合考量,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采納聽證員的意見,認為基于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該案的行政處罰教育功能已經實現,不需要再給予行政處罰即可實現立法目的,實現法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處理結果。2023年7月11日,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依法決定對本案終結審查。

【典型意義】

“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也不等于“必須處罰”。檢察機關辦理行刑反向銜接案件,應當堅持處罰法定和處罰必要性原則,兼顧消除追責盲區(qū)和實現個案公平正義。要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綜合考慮案件背景、被不起訴人的主觀過錯、行為次數、社會危險性、違法后果消除情況、悔過情況、社會表現等情節(jié),必要時可以通過公開聽證等方式聽取行政執(zhí)法機關及社會各界意見。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主觀惡性小、違法所得少、及時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如果通過法治教育即可實現行政目的,可以不移送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真正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和執(zhí)法溫度,也是“檢護民生”的生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