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監(jiān)督:
(一)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二)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三)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執(zhí)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二、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監(jiān)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六)申請監(jiān)督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的;
(七)當事人提出有關執(zhí)行的異議、申請復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三、申請行政訴訟監(jiān)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監(jiān)督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lián)系方式;
2.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有效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3.申請監(jiān)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二)身份證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照;
3.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提交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該案件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全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申請監(jiān)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并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jiān)督申請。
四、請您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監(jiān)督。
五、請不要重復申請行政訴訟監(jiān)督。